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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2-01 10: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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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注1)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见例1);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1: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

2022年10月27日晚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码:603444,股票简称:吉比特)发布了《2022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元(含税),合计金额达到10.06亿元。而吉比特2022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10.12亿元,此次分红被称为“清仓式分红”。

吉比特2017年年初上市,实控人为卢竑岩,持股21,629,475股,持股比例30.10%,卢竑岩此次可得分红3.03亿元。目前卢竑岩所持股票已全部解除限售,解禁日2020年1月6日。卢竑岩所持股票自解禁日起持股已经超过1年,如果此次分红得以实施,卢竑岩所得3.03亿元,及5月份分红所得3.46亿元,均无需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注2)

注2: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三、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3)。

注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来源:互联网


标签: 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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