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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便捷地设立基金?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7 16:55:58

设立有限合作制的基金直接去工商局登记注册就可以了吗?

基金登记注册受两个政府部门的监管: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俗称“金融办”)以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即三局合一前的工商局),具体分析如下:

(1)金融办:一般来说,金融办对基金的设立注册实行前置审批,金融办对基金的审批标准较高、尺度较严格。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新设基金均需金融办前置审批。

(2)市场监督管理局:基金根据要求取得金融办的前置审批后,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如何快速、便捷地设立基金?

如问题2所述,在基金工商登记前需要先获得金融办的审批。但是金融办审批严格、周期较长,通过难度较大。常见做法是寻找适合的基金小镇入驻,例如位于北京房山的北京基金小镇等。基金小镇可以提供从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管理人备案、基金产品发行等全套服务,并可依据不同情况向入驻基金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如果选择基金小镇入驻,则小镇将代为办理金融办前置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欢迎咨询基金服务网:13052561669

管理人可以综合考虑基金小镇所在地的税收政策、政府办事效率、规则透明度等因素选择基金小镇入驻。

基金的工商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基金的注册资本额主要取决于基金规模。此外,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28条,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应低于100万元。基于该等要求,中基协的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系统(“Ambers系统”)已设置基金投资人的认缴规模均应至少为100万元(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的除外),且如果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的话,该合伙企业应穿透核查,穿透后的每一个投资者的认缴规模均应至少为100万元。

因此,基金的工商注册资本需根据上述原则综合考虑,保证每个直接投资于基金的投资者和需要穿透核查的投资者的认缴规模均不低于100万元。

如果基金的认缴出资额未考虑上述限制,则日后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上进行基金备案时可能出现无法填报的情况。

基金的工商注册名称有什么要求?

中基协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命名要求如下:

(1)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2)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3)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4)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5)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基金的工商注册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中基协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另外,基于基金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即基金应专注于从事私募投资业务,不兼营其他业务,建议基金的经营范围只包含中基协要求的字样,避免增加其他经营范围的项目。

设立基金选择注册地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选择基金注册地应综合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便利、商业需求等因素,以满足基金需求:

(1)税收优惠政策:某些地方对投资基金有税收优惠的政策,可以考虑将基金在该地落地;

(2)投资人要求:例如投资人中有政府引导基金,则引导基金要求基金注册在其所在地;

(3)政策便利:例如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QFLP基金”)应考虑对QFLP有特殊政策的城市,例如深圳、珠海等。

常见的基金架构有哪些?

合伙制的基金常见的架构有如下几种:

(1)简单架构

这种架构的优势在于结构相对简单,维护成本较低;劣势在于管理人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会在收取管理费与绩效分成时产生企业所得税;且难以对基石投资人、基金内部合伙人进行特殊的商业安排。

(2)三层架构 

三层架构是较为常见的基金架构,管理人不直接作为基金的GP,而是与绩效分成主体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GP;管理人为GP的GP,即上图所示的UGP。这种架构的优势在于:

(a)GP是有限合伙企业,GP获得的绩效分成会分配给其LP,合伙企业实行穿透纳税,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穿透至各个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较大的税收优势;

(b)结构相对灵活,便于基石投资人或基金内部合伙人作为GP的LP分享绩效分成。

(3)特殊有限合伙架构

(a)特殊有限合伙架构中,由GP直接担任管理人,另外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特殊有限合伙人(SLP)用于收取绩效分成。这种架构实际是三层架构的变形,SLP起到了三层架构之中间层的GP的作用,因此也有税收优势和结构灵活的好处。

(b)但是从责任承担上看,特殊有限合伙架构比三层架构更具有优势,因为绩效分成由SLP收取,GP用于承担责任的部分资产通过SLP持有而达到一定隔离作用。

来源:百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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