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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解读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新政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1 14:36:44

2020年3月6日,证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17号)(简称“减持新政”)。与减持新政一同在证监会官网发布的,除了其修订说明之外,还有一则标题为“证监会修订完善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引导投长、投早、投中小、投科技”的新闻稿,基本概括了减持新政的核心内容和主旨。

同一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作为减持新政的配套实施细则,于2020年3月31日正式实施。

实际上,自2016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之后,这已不是创投基金减持政策的第一次修订,业界关于创投减持的讨论也不在少数,但此次减持新政中的许多亮点与值得肯定的利好优惠政策仍然非常值得关注。

一、出台背景

此次减持新政的出台背景,基本就映射着创投基金减持政策的历次修订轨迹,即总体的目标一致是为创业投资基金减持松绑,不断完善落地政策,通过拓宽创投基金的退出路径,以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减持,引导社会加大对早、中小、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我们梳理了监管机构针对创投基金减持的法规沿革,具体如下:

二、核心条款对比

相比2018年出台实施的《减持特别规定》,减持新政对创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减持政策在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优惠力度等方面作出了许多完善,其主要内容如下:

三、减持新政解析

从本文第二部分就可以看出,虽然减持新政全文仅八条正文不到1000字,但是核心修订非常具有针对性,解决的都是先前减持政策在落地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可以说对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来说是重大利好政策。减持新政的核心修订如下:

1、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改变了之前股权投资基金要想适用减持优惠政策只能变更为创投基金的尴尬境地,同时删除了投资金额占被投企业50%以上的要求,大大扩大了优惠对象范围;

2、简化了早期、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对企业“早期”的时间认定扩大到首次接受投资时不满60个月即可,一方面实际上扩宽了时限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对企业“早期”的认定仅和其成立时间有关,而人数、年销售额、资产总额的标准则作为认定“中小企业”的标准;

3、优化了投资期限计算的截止日认定标准:鉴于一般企业上市时,从上市申请被受理到公开发行中间往往间隔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人为地增加了投资期时间,因为不同档的减持比例限制和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投资机构退出时也就可以适用更优惠的减持比例限制政策;

4、新增一档减持比例限制并明确投资期限超过5年的项目减持不受限:这是很直接的利好政策,对鼓励长期投资有积极影响;

5、取消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锁定期限制,等于间接减弱了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而受到的约束,为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锁定期后快速减持退出的选择。

尽管上述利好趋势值得欣喜,但是不得不正视的是,减持新政仍然在一些规定的细节上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1、对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口径不明确

在实践中,创投基金投资的主体往往是控股公司,这个主体也会成为公司最终的上市主体,大多数控股公司仅是起到控制集团公司股权的作用却并不负责具体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多由控股公司下属的各级子公司负责。这就会造成最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主体,实际上是相应的子公司而非创投基金所投资的控股公司。

然而,减持新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设定的认定标准为“企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此处的“企业”并没有明确是否必须是创投基金所直接投资的企业,表述上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我们认为,从此次减持新政的修改初衷来看,这里的“企业”应该做合理的类推解释,将创投基金直接投资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要业务实体也包括在内,从而避免因为投资架构的问题而致使创投基金最终无法享受减持优惠的尴尬。同样,减持新政所设定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包括“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我们认为此处的企业也应该是指包括被投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企业在内。

另外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减持新政对“中小企业”认定所采取的“522”的标准过于一刀切,应该考虑不同行业在员工人数、规模、资产、营业收入等方面的特性,我们理解这确实可能更符合为创投投资基金松绑的初衷。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划分主要依据的是2011年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虽然是结合行业特定制定的,但是出台时间过早可能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这些都有待未来修法时的进一步完善。

2、对创投基金投资行为完成时点的认定不明确

减持新政中多处规定涉及到了投资行为的完成时点问题。一处是关于早期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认定,需要厘清“首次接受投资时”以什么时点为准这个问题;另一处是关于投资期限的起算,即创投基金投资首次公开发行企业达到一定金额之日开始,那么,“投资”行为是何时完成的,也就直接关系着创投基金投资期的长短。

有些观点认为,投资行为完成的时点应该以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之日为准,但实践中这个时间点可能与创业投资基金打款时间有差异,某些情况下甚至相差的时间还不短,按照投资业务实践操作,被投企业给投资方出具正式的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时即可确认股权,工商登记只是起到对外公示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投资方的股东身份。而且鉴于实务中投资行为的交割和被投企业完成工商变更之间可能存在间隔,以较早的投资交割为准来认定投资期限可能更加符合减持新政的初衷。

四、基金业协会配套政策

减持新政发布的当日,基金业协会也发布了减持新政的配套政策,内容包括:(1) 升级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功能;(2) 发布更新版系统操作指南;(3) 提高反向挂钩申请办理效率;(4) 后续增加相关行业培训模块。

为配合减持新政,基金业协会升级了操作系统,并主动缩短材料审核时限,为相关基金管理人完成上市公司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股份提供便利。

注:

【1】根据上海证据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3月6日发布的减持新政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投资期限已满36个月不满48个月的,在6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投资期限已满48个月不满60月的,在3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投资期限已满60个月的,减持不受比例限制。并且,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

文章来源于百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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