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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分析之不同类型下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8 17:50:11

本文解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不同类型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第11条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据此,投资者有权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予其他合格投资者。

1.公司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

公司型基金份额转让的本质即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予新的投资者,其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主要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2.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

合伙型私募基金是目前私募基金的最主要组织形式,主要适用《合伙企业法》及《民法典》的部分规定,基金份额体现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较为原性化,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

契约型基金也被称为信托型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基金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契约型基金与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相比除共同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外,主要适用于《民法典》关于合同编的有关约定,相关主体亦有较大的自主权。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中一般会对基金份额转让做出约定,类似条款如:“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第三方合格投资者之间可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后,基金的各项权益归受让人所有,转让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基金本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提出任何主张。基金份额受让人完成受让后,视为该受让人接受本合同的所有约定条款。”

来源:文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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