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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明确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需上市满1年,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07-20 16:53:24

沪深交易所进一步明确GDR(全球存托凭证)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

7月18日,为进一步优化GDR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下称《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GDR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来看,《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上市条件方面,沪深交易所对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而言,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申请其境内新增股票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的,除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满1年,且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审核安排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GDR对应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安排。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要求,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上市公司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相关审核程序、机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沪深交易所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的,应当在境外有权机构作出审核结果、中国证监会予以备案、GDR在境外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账、中止或者终止GDR境外发行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GDR全称为Global Deposit Receipt,指企业通过与海内外交易所联通渠道发行全球存托凭证。证监会于2021年年底拓宽了“沪伦通”业务范围,将欧洲市场拓展至瑞士、德国。

Wind数据显示,当前A股公司境外发行GDR数量已达6家,13家公司参与了发布筹划或发行GDR的计划或预案。

兴业证券研报指出,适度提高GDR发行门槛和披露要求,旨在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权益,更好地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借道GDR“走出去”,提升全球综合竞争力。

6月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上交所收到60条相关意见建议,吸纳删除GDR发行上市境外市场审核受理、问询及回复环节进行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议,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深交所收到意见建议109条,按照实质内容相同原则合并后47条。结合境外市场实际情况,深交所对GDR境外发行上市临时信息披露时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申请程序以及发行承销等规则适用情形。

证监会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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