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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家!半数上市公司中枪,减持新规威力竟恐怖如斯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09-14 16:27:00

2023年8月27日晚间,证监会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破发

破发:收盘价低于首发价格

收盘价(后复权)- 首发价格<0

股价跌破发行价的上市公司目前大约在900家左右,占上市公司总数接近20%。

当前破发个股市值百亿以下的约650家左右,占比已经超过了破发总数的70%,可见破发个股还是中小创居多,而千亿市值以上的不超过十家。

行业方面则主要集中在基础化工、机械设备、医药生物、电子和电力设备这五个类行业中。

破净

破净:市净率(PB)低于1

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1

目前市净率小于1的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接近8%,约400家左右。

主要是大块头们,即银保地、钢铁基建等等。

在此之前,8月18日举行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中,相关负责人就指出:“要突出扶优限劣,研究对于破发或破净的上市公司和行业,适当限制其融资活动,要求其提出改善市值的方案。”限制减持与改善市值遥相呼应,形成闭环。

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

当前约1600余家不符合要求,占上市公司总数超过30%。

不出所料还是小市值公司占大头,百亿市值以下的公司超过1300家,占比超过80%,可见中小创是不分红少分红的重灾区。

行业分布方面也与破发的行业分布类似,生物医药、计算机、电子、机械设备等行业“名列前茅”。在往后的年岁里,持续分红、加大分红力度将成为他们想要减持前的第一要务。

覆盖面广

截至8月底收盘数据对5265家A股上市公司进行了筛选。

受到上述减持条件影响的上市公司去重后共有2185家,占全部A股公司的比例为45.50%。

从目前数据来看,减持新规或将导致A股近一半上市公司处于无法减持的状态,堪称“最严减持”规范,从新规的指导方向来看,一方面,主要限制“破发、破净”一类上市后表现不佳的公司,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后公司经营管理层“躺平”和“跑路”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督促和鼓励上市公司提高股东回报,积极分红,提高分红比例,激发二级市场活力。

上市公司响应积极

自8月27日减持新规发布后,当晚就有多家公司发布的公告中明确提及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从8月29-31日3日间就有77家上市公司股东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股东对减持新规积极响应,在给予公司和投资者信心的同时也对活跃资本市场有所帮助。

减持新规的意义

  • 保护企业利益

大股东对企业的影响较大,对企业的经营应当负有一定责任,而不能纯粹将企业视作敛财工具,大股东的减持会影响其他小股民的选择,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严格规范减持制度,能够将大股东与企业套牢,陪伴企业度过难关,保护企业的发展。

  •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以往大股东的减持常常伴随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例如股东低位减持,配合庄家吸筹,将散户洗出股市从而规避自身风险等,减持新规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将股东的减持与公司经营状况、股东业绩以及公司分红联系在一起,规范了股东的减持行为,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弥补制度漏洞

以往的证券法没有详细规定减持的违规情形,以至于存在许多“空子”,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五花八门,例如违反预披露要求,违反数量比例限制或者减持股存在法律争议,减持新规的发布明确规定破发、破净以及分红未达标的公司股东不得减持,能够规范股东行为,弥补制度漏洞。

减持的其他限制

  • 减持比例限制

1、对于董监高,其任职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2、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适用),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对于一般大股东,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自然日,不超过1%,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自然日,不超过2%,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 预披露要求约束

1、对于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都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

2、对于核心技术人员,无披露要求;

3、对于一般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的比例每达到5%,需要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披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禁止买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减持的比例每达到或超过5%,需履行信披义务,在公告前不得买卖。

  • 禁止减持的情形

1、《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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