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征收管理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8 17:22:10近日,南京市税务局公布一起稽查案例。该案中,某自然人转让限售股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清算,最终被要求补税2116万元。税法上的限售股一般指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公司上市后依法解禁自由流通的股份。由于限售股取得成本较低,解禁时受公司上市影响已经成倍数升值,其依法不能适用个人转让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本文将分析限售股的税务处理方法,以期帮助读者规避限售股转让的涉税风险。
转让限售股的征收管理
(一)转让限售股的计税方式和税率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份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份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申报和自主申报
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采取3种方式: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1)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
这种征管方式主要适用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
证券机构应当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
(2)证券机构直接扣缴
这种征管方式主要适用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证券机构按照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3)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这种征管方式主要适用于不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限售股转让。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形:
① 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② 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③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④ 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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