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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0-14 13:56:09

对受让人的限制要求

依据《私募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因而基于该规定,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后的投资者人数仍需要满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约束,即不得超过50人这一限制(股份制公司为不超过200人)。

同时,受让人还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其份额转让仍需要满足《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募集程序,即“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具体到份额转让情形,其程序一般为“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函-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签署基本信息表-风险承受能力与购买基金的匹配性-风险揭示-份额转让协议/入伙协议/基金合同-资金划转-冷静期-份额受让成功”。

基金合同对份额转让有无特殊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因而,对于投资者而言,除了应当留意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法定限制,还应当关注基金合同中对于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有无其他限制性约定。一般而言,基金合同中对基金份额转让的限制,若无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或者实质上导致投资者无法转让其基金份额等情形,投资者在进行份额转让事宜时均应当遵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私募基金份额能否拆分转让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此外,证监会曾于官网对该问题进行答复(如下图所示),不难看出,私募基金监管机构以及现行政策对于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这一问题持相对谨慎的态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现行法规定以及证监会的答复来看,基金份额或其受益权的拆分转让并非绝对禁止,若是满足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者人数限制的相关要求,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收益权的持有主体是允许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进行拆分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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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为份额持有人时的特殊规定

根据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为“第32号令”)的要求,国有企业为公司型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时,其份额转让需要履行审批、评估、进场等国资交易程序,具体事宜按照国资监管机构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但是对于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而言,国有企业为份额持有人时,其份额转让是否需要依照32号令要求履行国资交易程序,当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实务中这一问题也存在较大分歧。

国务院国资委官网曾在2018年、2019年、2022年三次“问答选登”明确答复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合伙型企业不包括在内。据此,国有LP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需要履行国资交易程序。但国资委官网的三次答复也为不少人诟病,原因在于其并不属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下实务中既有遵守国资监管程序,通过评估进场的程序退出的案例,也有未经过评估、没有进场直接退出的案例,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对于认定的标准也存有一定的差异。本文建议国有企业在进行具体的项目交易之前,需要与相关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事先沟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正于北京和上海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的试点工作,对于这些地区的国有企业而言,应当关注有关政策要求,依法进行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工作。

结语

虽然私募股权基金的份额转让正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前述的国有LP转让合伙型基金份额的问题当下仍未有定论,又或是区域性的股权交易场所仍停留在试点阶段,等等。投资者应当主动了解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的法律现状,合法合规地开展份额转让的相关事宜,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于轴之承法融,  作者:刘标杰、杨育斌、梁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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