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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基金对外转让股权,法人合伙人只能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3 14:21:47

1、合伙型私募基金对外转让股权取得收入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故,合伙企业因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价款在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相关损失后,以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适应25%的税率征税。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只适用个人投资者按照20%的财产所得缴税,不包括法人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PE与TMT法律桥,作者齐精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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