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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自然人股东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6 11:37:38

一、转让时要征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有哪些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0年以前,自然人转让限售股,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自2010年1月1日起,自然人转让三种限售股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对其他情形的限售股转让,仍然不征收个人所得(具体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定向增发限售股、员工股权激励限售股)。

二、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额 =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对转让限售股征税的“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的征税原则:

对2012年3月1日之前形成的限售股,不能获取实际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的采取简易的“核定(预扣)+清算”的征收方式。

对2012年3月1日之后形成的限售股,能够与获取实际的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由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的方式,不需要自然人进行清算。

对按照“核定(预扣)+清算”老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举例如下:

某公司 2008年4月上市,上市首日收盘价为13.92元;2010年1月6日该公司的收盘价为9.68元,该公司某限售股股东于1月6日以收盘价的价格减持了股份,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实际成本资料,他该如何缴税呢?

该限售股股东实际每股应纳税额为:9.68×(1-15%)×20%=1.64元。但实际的操作需要分三步走,预扣、清算和退税:

  • 中登公司根据该收盘价和核定的15%原值及税费,提前计算出每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3.92×(1-15%)×20%=2.37元,其核定的成本为13.92×15%=2.1元;

  • 该限售股股东于1月6日以收盘价的价格减持了股份,其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计算应扣缴税款的上市首日收盘价。证券机构按照提前计算的每股2.37元预扣税款。由于存在多扣税款的情形,纳税人应申请清算;

  • 清算过程中,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其核定成本以实际转让收入为计算依据,即9.68×15%=1.45元;

  • 按照上述计算,则应对该纳税人每股退2.37-1.64=0.73元。

因此,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和个人持股的不同情况,通过不同的方式,在限售股转让前,进行合理规划,从而有效节约个人所得税成本。由于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送转股再转让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可以考虑在限售股解禁、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后,再转让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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