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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类别及纳税政策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6 14:10:59

2016年年颁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予以了明确。下面结合101号文的规定来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平台设立的若干法律问题和税收问题。

101号文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101号文对这几种股权激励模式的定义如下:

(一)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20%的税率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实施期权计划时,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由于非上市公司一般无法取得期权的市场价格,通常需要利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期权的公允价格。

因此,从税法的角度,员工在取得股权时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公司也同样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随着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在各个年度进行合理的分摊。

(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如果公司预先确定的条件没有满足,公司将无偿收回或以某种较低价格回购未满足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一样,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同样适用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而公司在授予日则不确认当期损益,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因此,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应尽可能在估值低时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并尽可能在与各轮股权融资的投资者签署《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中涉及业绩承诺和业绩对赌的条款中,将因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的费用剔出业绩和利润考核目标。

(三)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一样,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同样适用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司在授予日即将激励对象取得的对价(零对价)和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格的差额,直接计入公司当期费用,冲减当期利润。因此,实施这种股权激励模式,对当期利润冲击较大,对以后年度的业绩和利润则无影响。

由于这种模式的对激励对象的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不大,实务中采用这种股权激励模式的公司不多,如果需要采用,在公司IPO前也要慎用,避免由于采用这种激励模式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性指标。

(四)虚拟股权:是指不改变实际持股比例,以公司内部记帐的模式,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被授予对象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享有利润分红或取得资产增值的权利。这种模式不适用101号文的规定。

虚拟股权实质上是创始人或大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权益部分让渡于激励对象,是创始人或大股东与激励对象之间以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持股数量、时间和条件,但激励对象不享有股票的所有权,不是公司的股东,因此这种模式对公司的表决权与控制权不会产生影响,在实践中也有被成功运用的案例,比如华为的虚拟受限股体系。

公司在选择股权激励模式时,可结合公司不同发展阶段、激励股权人数、激励股权来源、对创始人和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影响以及对公司成本、现金流和盈利的影响等方面确定股权激励模式。

101号文的适用条件与备案要求

(一)为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仅限于上述前三种模式,并且还应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二)101号文的规定的一般规则:在获得股权阶段,个人从公司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权的,在不符合递延纳税的情况下,应在获得股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在股权转让阶段,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适用20%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符合101号文的上述递延纳说的条件,激励对象仅就股权转让阶段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在获授股权阶段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观韬中茂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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