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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转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6 15:11:23

国税函[1998]289号中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因此,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仅仅只有“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仅仅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存在股票溢价发行的情形,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适用前述政策。个人不认同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并无本质区别,如果允许后者转增不确认应纳税所得,则前者不能因为组织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

第二,从政策的演变历史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述的“股份制企业”是基于当时的认识,其本意应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1992年5月颁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第三条关于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从当时“股份”的定义来看属于“广义”股份的概念。

第三,从税法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皆构成持有股权或股份计税基础的一部分,我国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资本公积(溢价)转增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那么,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其本质的逻辑应当是一致的。

综上,个人认为在理解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时,应当考虑政策出台的历史背景及其本意,比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的精神,运用资本公积溢价(包括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转增的基本税法原理,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统一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来。

来源:投行最前线,作者投行小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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