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基金服务网!
186 1691 6099

合伙企业持股都会涉及到什么税?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6 15:35:38

(一)增值税

1.征税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例: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以4000万将持有的股票出售,该股票买入价为1000万,除此外,尚有进项留抵20万元。

该公司销项税额=(4000-1000)÷(1+6%)×6%=169.81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69.81-20=149.81万元

2.买入价、卖出价的确定

卖出价很好确定,以实际销售的价格为卖出价。买入价的确定比较复杂,具体分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015年6月,A公司购买B公司原始股权成本价为15元/股,2017年10月,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解禁后,A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限售股卖出,卖出价为30元/股。

如果卖出时间在2020年5月1日(2020年第9号公告施行日)之前,则买入价应按照2016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确定,即买入价应为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10元/股,A公司应按照差价20元/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卖出时间在2020年5月1日之后,则买入价应按照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确定,由于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为10元/股,低于A公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价15元/股,买入价为实际成本价,A公司应按照差价15元/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送转股对增值税的影响

例:A公司持有B公司限售股100万股,甲公司发行价10元。股价20元时,A公司持股总市值2000万元。

如果正常出售,以20元/股的价格全部减持,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100×20-100×10)÷1.06×6%=56.6万元

假如先10送5转5股,即100万股送50万股,转50万股,合计200万股。从理论上讲,甲公司持股总价值不变仍然为2000万元,股数增加一倍,股价相应降低至10元/股,A公司全部减持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100×10-100×10)÷1.06×6%=0万元

以上仅为理论分析的结果,虽然理论上送转股后再减持可以达到增值税避税的效果,但送转股往往会对股价造成较大的影响,对减持收益的影响很大。这也是实务中很少采用送转股的方式进行增值税避税的原因。

(二)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1.合伙人为自然人

若合伙人为自然人,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见下表:

微信截图_20220318155242.png

2.合伙人为公司

如果合伙人为公司,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

若合伙人仍为合伙企业,需要在合伙企业层面核算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再分别适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纳税。

来源:小兵研究

基金服务网(jijinfuwu.com.cn)是专业的私募基金服务平台,为机构提供基金设立、基金退出、限售股减持、基金财税规划等服务。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
基金服务网

网友评论

已有0人评论

作者:基金服务网,欢迎留言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