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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的税收机制及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操篇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0-18 09:32:4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14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该文成为《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下称“创投国十条”)在提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后,首个落地实施的全国性创投税收优惠文件。这是自国税发[2009]87号规定、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等规定后,结合我国的私募基金的监管现况,出台的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基金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政策

财税〔2018〕55号明确了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均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适用财税〔2018〕55号申请进行税收抵扣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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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财税〔2018〕55号亦规定了,申请进行税收抵扣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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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专门就财税〔2018〕55号文所提及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定义进行了调整,“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进一步放宽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界定,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则所获优惠程度更大。

创投基金所得税两个优惠政策对投资标的比较

如前所述,我国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个演进的过程,从投资标的上,从最早的国税发[2009]87号、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投向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到财税[2018]55号规定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体现我国对于创投投资从早期单纯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到只要符合“早期”和“科技型”特点的投资均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演进。

两个优惠政策对于这两类投资标的,无论是标的本身还是适用主体都有所不同,具体见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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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优惠政策的申请及流程

根据财税〔2018〕55号文享受创业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两类,一种是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一种是在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根据前述规定,税务机构在核准给与税收优惠时,需要提供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应作为主要备查资料。因此,如下表格对于这两种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依据、主管部门、申请流程进行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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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及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或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但是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仍需要由合伙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办理备案手续,且每年度需要报送有关信息。

总之,我国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直在推进历程中,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到只要符合“早期”和“科技型”特点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体现了越来越鼓励创业投资的政策演变思路。从总体而言,财税[2018]55号政策优惠力度比较大,该规定采取兼容并蓄的态度,同时认可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在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地位,把两个相对独立的监管系统在财政政策层面进行了统一规范,创业投资领域有了适用于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举国上下对于创业投资领域的支持。

来源:基小律 作者:邹菁 周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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