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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办法申报指南来啦!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1-24 12:57:46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申报

开办奖励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用印)

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股权投资企业用印)

4、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

5、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等)

6、银行托管协议或募集户协议

特别注意

计算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仅限货币形式。

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开办奖励的,按照其在本区新增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计算奖励金额。

同一股权投资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增加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的,按照增资后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招商奖励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用印)

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股权投资企业用印)

4、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

5、被投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公司章程

6、股权投资款划转材料

7、被投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归属地迁至我区的的相关材料或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的实际出资相关材料(验资报告等)

8、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

9、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等)

特别注意

直接投资厦门市域外企业迁移来本区的,按照股权投资企业对该企业实际出资计算投资金额;直接投资厦门市域外企业在本区新设子公司的,按照本区子公司实际到资乘以股权投资企业对市域外企业的实际出资占比计算投资金额。

区财政资金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返投项目不纳入招商奖励投资金额计算。

骨干人才补助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

3、申请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

4、企业出具的骨干人才在职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扣缴证明等),在职证明应体现首次任现职时间

5、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厦门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6、申请人员填写的骨干人才奖励/补助授权委托书

特别注意

骨干人才在本区股权投资类企业任职满一年后,从第二年(按自然年度计算)起给予补助。

骨干人才领取奖励资金时,须仍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在职人员。

骨干人才租房补助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

3、申请人员个人身份证明

4、企业出具的骨干人才在职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扣缴证明等),在职证明应体现首次任现职时间

5、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

6、租房合同及付款材料

7、骨干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的相关材料

免租指定办公用房补助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

3、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银行托管协议或募集户协议

4、企业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免租办公用房不转租承诺函

特别注意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由其注册在我区的基金管理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友情提示

管理企业在域外但通过在本区设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以管理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分离、双普通合伙人等模式在本区落地管理实体并以本区实体收取本区基金超额收益及50%以上(含)的管理费、缴纳相关税收且资金(托管或募集)账户开立在厦门市银行的,申请开办奖励、招商奖励、免租指定办公用房补助。

风险补助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用印)

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股权投资企业用印)

4、股权投资协议(如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

5、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6、投资期满清算资金入账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损失审计报告

8、所投资企业在本区实际运营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经营住所购置或租赁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证明等

9、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

10、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等)

特别注意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在我区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后5年内获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非上市企业;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

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或属于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三高”企业;

该股权投资企业的高管及出资方应不属于被投资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奖补申报

经营奖励、基金产品奖励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

3、企业上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税单、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能够证明企业上年度净利润或基金产品利润金额的材料

规模奖励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

3、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银行托管账户到资凭证等能够证明管理基金规模的材料

4、企业上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税单、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能够证明上年度净利润的材料

骨干人才补助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

3、申请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

4、企业出具的骨干人才在职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扣缴证明等),在职证明应体现首次任现职时间

5、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厦门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6、申请人员填写的骨干人才奖励/补助授权委托书

骨干人才租房补助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

3、申请人员个人身份证明

4、企业出具的骨干人才在职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扣缴证明等),在职证明应体现首次任现职时间

5、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

6、租房合同及付款材料

7、骨干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的相关材料

免租指定办公用房补助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

3、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银行托管协议或募集户协议

4、企业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免租办公用房不转租承诺函

中介机构奖补申请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中介机构补贴申请表》

2、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3、股权投资类企业营业执照

4、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荐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推荐材料

5、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服务相关材料

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奖补申请

开办奖励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或金融机构总部出具的机构设立证明

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的承诺书

4、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

5、银行托管协议或募集户协议

招商奖励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或金融机构总部出具的机构设立证明

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区的承诺书

4、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

5、被投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公司章程

6、股权投资款划转材料

7、被投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迁至我区的相关材料或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的实际出资相关材料(验资报告等)

骨干人才补助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或金融机构总部出具的机构设立证明

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的承诺书

4、申请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

5、企业出具的骨干人才在职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扣缴证明等),在职证明应体现首次任现职时间

6、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厦门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7、申请人员填写的骨干人才奖励/补助授权委托书

免租指定办公用房补助 提供的申请材料

1、《厦门杏林湾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或金融机构总部出具的机构设立证明

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集美的承诺书

4、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银行托管协议或募集户协议

5、企业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免租办公用房不转租承诺函

TIPS: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不受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均应在本区注册设立的限制。

注意事项

对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办法》有关扶持政策的,享受扶持政策时按如下方式扣除折算财政出资的部分:

1.股权投资类企业扣除财政出资额后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仍应达到《办法》中各项扶持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

2.计算开办奖励时,按扣除后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计算奖励金额。

所称财政出资额指经市、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复同意出资的财政资金,或经市、区政府批准由国有企业代为出资的部分,但不包括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出资的部分。

小贴士

1.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申请书》《承诺函》《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均需提供原件。

2.复印件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骑缝加盖公章。

3.申请企业应提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受理部门进行初审,核对无误后再提交纸质材料。

4.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申报奖励,应向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集美产投”)提出申请,集美产投受理后提交区财政局审批兑现。

来源:集美产业投资

标签: 基金 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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