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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IPO保荐新规出台!IPO被否、IPO撤回、规避现场督导、现场检查IPO终止,保荐机构扣分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2-06 14:33:27

基金服务网12月6日讯:12月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评价方法》”),以期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执业责任,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跟据《评价方法》及附件约定。

1、评价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以及其他具有投行特性的业务。

2、试点范围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保荐项目。

3、在试点阶段,被评价机构范围为对首发和再融资项目承担保荐责任的证券公司,不包括只承担承销责任的证券公司以及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试点阶段不对项目承销及持续督导环节评价

4、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三类指标。

5、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6、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在保荐代表人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7、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如下事项值得重点关注:

(1)保荐项目未通过上市委或发审委审核,不予核准或注册,扣100分;

(2)因初审环节发现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撤回,扣100分;

(3)因被确定为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对象后撤回,扣60分;

(4)除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合理原因撤回不扣分外,其他原因撤回,扣20分。

此外,问询轮数超过3轮/补充反馈超过2轮、申报后对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不恰当采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重大客户或供应商披露不准确、擅自豁免信息披露、明显冗余,未遵循简明清晰的原则、重大风险遗漏、未如实客观表述业务与技术、产品特点等诸多事项,全部扣分。

总体而言,该《评价方法》主要指向目前大量IPO撤回、被抽中现场核查IPO撤回的客观现象,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未来,保荐机构申报项目将更为谨慎,有些客户为了应付投资机构随意申报IPO的现象将大为受阻。

来源:IPO上市实务



标签: 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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