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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务规定》的修订,对私募投资业务影响的几点关注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01-17 10:59:01

2023年1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资管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资管规定》”)(合称“《资管业务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拟就《资管业务规定》新修订的核心条款进行简要分析,以供业内人士进一步探讨。

问题一:《资管业务规的适主体及范围?

根据《资管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以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规范的主体是(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体为(1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从规范的主体来看,实践中,可能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属于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一定的混淆,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指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取得管理人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其不属于前述“基金管理公司”,因此,《资管业务规定》不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方面,结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背景及《资管业务规定》上下实质条款来看,前述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设立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包括其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及其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问题二:《资管业务规本次修订,有哪些变化?

变化1:双“25限制有调整

《资管规定》未修订前,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组合与募集资金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即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双“25%”限制)。按照之前双“25”的限制,具体而言,一个集合资管管理计划进行资产组合投资,每投资一个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其自身净值25%,即原则上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需要至少投资于4个不同资产,并且每个单一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5%,与此同时,还有个25%比例按照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关联方投资的资产合并计算。目前,证监会对《资管规定》的修订,就1)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及(2)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上述两类资产管理计划不再受“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的限制”,这对资产管理计划与私募股权基金或私募股权并购基金而言,提供了宽松的合作空间。

变化2:放宽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本次证监会对《资管规定》修订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20%,变更调整为50%。在实践中,经常看到券商系FOF作为LP投资私募基金,本次《资管规定》修订后,笔者理解,券商系FOF基金的资金能力会越来越强,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资金募集层面除关注高净值个人、政府引导基金、上市公司及保险资金的资金之外,券商系FOF基金值得关注。

变化3:可以设立SPV进行股权投资

本次《资管规定》修订后,新增SPV投资,具体而言,(1)投资方向上: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2投资标的上:SPV仅能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3SPV仅能搭一层;(4SPV层面不承担资金募集功能、不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5SPV相关事项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若未来搭建的SPV是合伙企业的形式,笔者建议届时SPV搭建应避开私募基金属性的三个要素:1) 非公开募集资金,(2) 以投资活动为目的,(3)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若同时满足前述三个要素的合伙企业将会被认定为私募基金,届时应当进行私募基金备案,这与监管部门对SPV定位存在矛盾。

变化4: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设置扩募条件

根据《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三)的相关规定,封闭资产管理计划扩募要求是:“运作已满一年并且业绩良好、未出现违约风险的封闭式私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就可以扩大募集规模……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前述要求执行”。本次《资管规定》修订后,就封闭资产管理计划扩募设置了五项条件,相比于《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三)更为细化。

来源:法律小圆规,作者:范君艳

标签: 基金 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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