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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新规后私募基金备案的常见反馈与应对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05-22 15:20:23

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新规5月1日新规开始生效施行。从年初征求意见稿发布,到2月24日新规正式落地,再到本月正式实施,监管的反馈口径是逐渐向新规靠拢,一些前期还比较模糊的监管要求开始也逐渐变得明确。本文收集了5月1日后基金管理人在新规正式落地后操作基金备案收到的常见反馈,解析了针对反馈意见的应对和说明,针对新规后基金备案的实操有借鉴意义。

一、关于创投基金的名称与经营范围


原文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创业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解析

目前全国范围尚无法添加“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经营范围,可选的与之相近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而名称当中添加”基金“二字在全国所有地区都需要金融办前置审批,工商变更的操作流程时间普遍较长;

这属于新规刚实行不久,实践与规定存在脱节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协会发布了最新的一则补充意见。

补充意见原文

拟备案基金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请核实产品名称或者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即名称中是否含有“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创业投资”等字样,若不符,请进行相应调整并上传工商变更受理通知文件。

解析

可以看到补充意见中,经营范围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表述改为了“创业投资”,名称或者经营范围只要其一满足要求即可。查询私募基金公示情况,加上小镇入驻企业最新的基金备案情况,5月15日开始,已有名称为“创业投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的合伙企业通过基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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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创投基金需要名称为“创业投资基金”或者经营范围中带有“创业投资”字眼,二选一即可。

二、私募基金的实缴资本

原文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证券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单一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创业投资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

解析

以上三个对于初始实缴规模的反馈均为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的调整,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另外截止目前,协会尚未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备案通过后6个月满实缴规模仍不足1000万的会采取何种措施;且新规发布后,前期很多管理人突击备案小规模壳基金。但此前协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中要求,持续6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证券基金将进入清算流程,因此小镇预计中基协后续很可能同样会发文针对存续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股权/创投私募基金做出相关的清算流程规定。

总结

1、结合近期的反馈来看,针对前期私募管理人备案的小规模壳基金,协会已经开始检查,如果发生了投资人短期内退出的情况,会要求管理人整改以后再备案新基金。因此,建议旗下有多只小规模基金的管理人们及时整改主动清算,以免影响后续新产品备案。

2、鉴于股权投资的长期属性,且为避免因后续LP未按时缴付导致基金清算的情况(即使基金合同已约定除名等程序,但二次募资及法律程序的难度来看,管理人将陷入被动),小镇建议管理人对新发行的创投类基金按照1000万的初始实缴规模进行募资安排。

三、其他常见反馈(一般反馈)

原文: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1、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机制、议事内容和表决方式等;

2、关联交易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等机制;

3、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请根据以上约定核实并修改基金合同(建议通过签署基金合同补充协议方式进行),相关内容建议专章专款约定并重点标出。

解析:

这条反馈是近期基金备案过程中收到的最普遍的一条,这是因为《备案办法》的落地,对基金合同提出的最新的要求。协会提出的要求是对以上内容要进行专章专款,并重点标出;也就意味着以上几点内容要分别进行单独章节描述,并对章节进行加粗的提醒。

1,属于常规的约定内容,基本在过往的基金合同内都会有的,合同里面单独列章,章节加粗提醒即可;

2,也属于常规的约定内容,有些私募会单独将关联交易机制梳理成文件让投资者签署;但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需要在基金合同内补充完整,其中包含关联交易的回避等机制的描述。

3,强调的是私募管理人失联时的基金处理方式,根据《备案须知》(2019年),该条款已经属于基金合同必要条款,本次的要求更加的详细,强调了会议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细节。

四、基金备案的其他相关新要求

机构lp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根据近期协会备案反馈时的窗口指导口径,不再认可机构投资者盖章用印的财务报表作为资产证明材料,而是需要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并且机构投资者只能使用自身的出资能力证明,不能使用股东、母公司、兄弟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出资能力证明。

审慎备案: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产品规模,协会将审慎备案该管理人的新产品,新备案产品要求规模在1000万以上,并且必须托管由托管机构出具尽调底稿。

基金管理公司不担任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操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管理人为基金工商层面的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下,管理人必须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若管理人不但人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则在基金的工商设立层面,管理人不能成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之一,且工商层面中担任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机构,必须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四条,管理人需要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嵌套:近期协会反馈部分创投基金嵌套下层投资于一个股权基金,这种结构的备案申请将被退回,需改为股权基金再申请备案。

来源:泉州海丝金融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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