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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退出阶段管理人风险防范指南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0-17 11:19:12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然而在实践中,除了相关规定明确赋予管理人的职责之外,对于管理人需要履职的何种程度方可称为其已经“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边界模糊。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汇总的2021年私募基金相关案件类型,其中投资人起诉管理人、基金合伙企业、其他销售主体的案件比例高达97.54%,且纠纷多发于私募基金的退出阶段。在此类案件中,判定管理人是否谨慎勤勉履职往往需要仲裁员或法官进行一定程度的主观判断,本文作者根据对相关案例的研究,结合实际办案经验,总结了管理人的十大风险防范指南,具体如下:

充分掌握投资标的情况

对于投资标的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对赌条件能否达成及风险评估,以及根据投资协议基金有权获取的文件资料,管理人应当在投资后做到密切关注、及时获取,若管理人对投资标的情况不清楚不了解、“投后不闻不问”是其未谨慎勤勉履责的典型表现。

部分基金投资交易中会赋予基金委派董事席位或其他高管的权利,此时基金委派的高管也应当勤勉尽责履职,实际的参与投资标的的公司治理中,此外,投资协议中赋予基金的知情权是掌握投资标的经营、财务情况的重要途径,当投资标的未依约按时向基金提供财务资料等文件时,基金需敦促其履行,若投资协议既未赋予基金委派高管的权利也未约定知情权,或者投资标的拒绝满足基金的知情权,基金还可根据《公司法》赋予的股东知情权来主张权利。

回购条件成就需有所行动

股权回购条款本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约定,股权回购所附条件成就前,回购人无权行使回购权。

回购条件成就并不等同于支付回购价款的条件自动成就,因为通常回购条款中会约定回购义务人收到回购书面通知后特定期限内支付回购价款,因此,就需注意在回购条件成就后及时履行前置通知程序。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跟标的企业实控人之间口头达成了一致,或者碍于情面,没有在触发回购后第一时间发出通知,导致回购条件触发后迟迟未发出回购通知进而导致付款条件始终未成就,此时如果要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回购的话,可能会在立案审查时因付款条件未成就导致无法立案,且始终未能开始起算回购价款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所以我们建议,不管管理人和回购义务人口头达成了什么样的一致,只要没经过合伙人会议通过、没有跟回购义务人签署书面协议,就需要在回购条件触发后第一时间发出回购通知,因为这个涉及到付款条件成就的时间以及回购价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如果管理人怠于通知,可能导致原本可以起算违约金的没能起算,对于这部分差额投资者可能会要求管理人赔偿。

密切关注回购义务人财务状况及财产线索

为避免后续回购义务人拒绝履行,执行困难,建议管理人注意掌握回购义务人财务状况并积极搜集财产线索;虽管理人无法做到自行查找回购义务人房产、存款等私人信息,但对于公开渠道能查询到的信息(例如股权信息)若都没能及时关注,被认定为未谨慎勤勉的可能性较高。

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很多时候退出就像跟时间赛跑,每拖延一天,就增加了投资标的发生不良、回购义务人财务状况恶化、转移财产等风险,因此,当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触发,或者投资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违约时,管理人应及时制定启动法律程序的方案并征求投资者的意见,积极主动与投资者沟通法律程序退出的方案,而不是不作为、观望,即便是投资者不同意起诉或仲裁,也需获取投资者作出的“不同意启动法律程序”的书面文件才能证明管理人尽到了谨慎勤勉义务。

投资标的发生不良变化时及时制定退出方案

当投资标的发生不良,但回购条件尚未成就时,管理人需提前筹谋,在不良刚开始呈现但还未发展到价值严重贬损时,尽快制定方案并报投资者确认,例如提前要求回购、寻找其他基金(例如S基金)收购等。

“大事”注意征求投资者意见

例如委托中介机构等与基金资产、投资者利益相关的事项,基金合同往往约定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但仍建议征求投资者意见,以免后续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除此之外,还有涉及展期等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均需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决策程序,而不能仅以披露、通知的方式作出。

关于基金在提起争议解决案件前就委托律师事务及所涉其他支出征求投资者意见的相关问题介绍详见往期文章:《私募基金争议解决案件委托律师事务所的程序性建议》。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除了需要遵照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需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且信息披露的方式需要符合合同约定并注意留痕。

特别关注公平性问题

退出阶段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诉求的实现,此时管理人需特别注意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及所管理的不同基金。根据相关案例,在合伙协议未有约定或未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的情况下,私募投资清算中,将部分债权优先分配给部分投资人的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当属无效。

及时启动基金清算

在基金期限届满时且展期,而底层资产无法变现或已经变现,均应及时启动清算程序,以现金或者实物向投资者分配,尤其是直接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标的股权的情形下需要尽快完成清算分配,以免基金资产贬值的风险归于管理人承担。

强化证据思维、优化工作习惯、掌握沟通技巧

大部分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管理人被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均存在管理人对某些事实无法举证情况,我们建议,管理人与投资标的、投资者的沟通应注意留痕,尽量以书面盖章函件沟通,若通过电子邮件沟通时,需注意按照基金合同、投资协议中通知部分载明的对方电子邮箱、联系人发送邮件,如果是向随意获取的其他员工邮箱发送的信息,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很可能面临无法证明该员工身份、通知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视为无效通知而使得证据被认定不具备证明力。

来源于青禾PE,作者魏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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