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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限制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0-17 09:54:29

据基金服务网了解,10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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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是为了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社会公众可在11月13日前提出反馈意见。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也同步修订相关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优化四大条件

提升回购、增持便捷性

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

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限制。

将回购股份实施条件中关于“上市满1年”的要求调整为“上市满6个月”。新上市公司拟实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且回购股份用于减资的,仍然不受前述上市期限的约束。

三是完善回购、增持窗口期。

将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窗口期由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缩短为5个交易日内,并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竞价减持的窗口期,以保持两者一致。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的窗口期由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分别缩短至相关公告披露前15日内和5日内。

四是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

将现行规则规定的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的股份发行行为,进一步明确为上市公司自取得核准或注册并启动发行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是合理维护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增强市场信心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据上海证券报消息,在资本市场研究专家看来,此次规则修订恰逢其时,注册制改革加速市场生态优化,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对回购、增持等市场化工具的灵活运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结构正在从卖方市场向投融资平衡市场转变。

从市场实践来看,上市公司及股东、高管等回购、增持的实施,确实是提振信心、提升估值的有效手段之一。相关数据表明,回购、增持后一段时间确实会对股价带来一定的正向反应。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标签: 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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