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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通过清算退出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2 14:26:57

(一)清算退出概述

清算是企业结束经营活动,处置资产并进行分配的行为,清算退出是指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实现退出,主要是投资项目失败后的一种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解散清算,二是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时公司因经营期满,或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公司不宜或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解散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并获得法院支持。在解散清算中,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大都是由股东组成,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则是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破产清算则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并由法院组织进行的清算。

(二)清算退出的流程

契约型基金、合伙制基金及公司制基金三种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的清算注销流程大致如下:

微信截图_20220420161121.png

(三)清算退出的相关规定

1、基金清算退出要求

根据《新备案须知》第二十八条,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以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对于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之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上述规定明确对于中基协不予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以及已于中基协备案且即将到期的私募基金产品,其基金管理人负有及时清算义务。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对于不予备案的私募基金或已逾期基金的清算通常采用拖延战术,清算积极性不高,通过明确上述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清算义务,将极大促进管理人在投后管理以及基金清算工作中的投入,有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不同组织形式的清算退出方式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合伙制基金及公司制基金三种不同类型。就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应根据其组织形式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就不同组织形式的清算退出对比如下:

微信截图_20220420161149.png

来源:负险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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