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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投资PE基金关于退出的要求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2 14:49:45

关于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条款,也是PE基金募资的重点关注条款。根据2020年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后,各地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压力明显增加。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设立基金要规定存续期限和提前终止条款,并设置明确的量化指标。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可中止财政出资或收回资金。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财政出资应按照章程(协议)择机退出。基金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设立、开展业务,或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的,财政出资可提前退出。”因此,政府引导基金在应设置提前终止条款,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要择机退出,未达到约定募集和展业要求的,财政资金可以约定提前退出。

在财预〔2020〕7号发布后,结合之前的法律规定,在Side Letter中,政府引导基金与PE基金讨论和商议的条款往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允许让利退出:例如允许管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按本金进行回购,期满后可以支付一定的利息进行回购,但超期则只能同股同权退出;

2.   是否允许其他投资人提前退出:部分政府引导基金退出之前要求不允许其他投资人提前退出;

3.   是否要求强制退出:如果遇到PE基金核心人员变更、不合规经营、未按时募集完成、未完成返投要求、基金到期时,是否有权要求通过定向减资等方式要求强制退出,该条款往往成为双方争议最大的条款;

4.   期满退出:对于基金清算财产,是同股同权退出还是要求优先分配权。

来源:招商引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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