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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难退出时,管理人需做什么尽到谨慎法律管理义务?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2 15:36:30

当私募基金退出不能时,何谓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管理义务之法律管理义务?

比如,(2020)鲁71民初147号,合议庭认为“在基金延期期间,金色木棉公司虽然采取了进一步落实基金产品风险控制、增加其他增信资产等措施,但上述行为仅属于其对基金未能到期兑付的补救,其并未举证证明已经代表案涉基金对融资人及其他债务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追索,亦未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对基金项下财产进行清理、处置、变现、分配等职责义务。”

(2020)沪74民终371号,合议庭认为“虽然,提起仲裁或诉讼并不是履行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的必要条件,但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切实有效挽回损失的措施,故一审法院认为管理人在履行诚实信用、蓮慎勤勉义务上存在瑕疵。”

(2021)沪74民终1377号,合议庭认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及关联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基金管理人第一时间成立项目风险专项处買工作小组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沟通与汇报并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此外,还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应底层资产采取了法律保全措施,并且多次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加快处置资金投向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资产的申请。故而,管理人尽到了谨慎管理的义务。”

一句话,就是说,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运用恰当法律措施追索相应财产的义务,比如诉讼仲裁,聘请律师等,如没有或者不及时、错过采取法律行动的时机,合议庭可能会认定管理人对基金财产保护不足,履行义务存有瑕疵,进而会加重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特律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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