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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经营及退出涉税相关分析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2 15:39:16

与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相比,契约型私募基金因设立程序简单、决策效率高、运作成本低、退出方式灵活等特点,深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青睐,在私募基金产品中占比超过一半。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所得税

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优惠,但是,私募基金显然不是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适用该文件。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省份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不能享受该优惠。但是,该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才能享受优惠,200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失效,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以,私募基金应该能享受该优惠。

即使税务机关不允许私募基金享受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优惠,也很难要求契约型私募基金就“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契约型私募基金既不是企业,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组织”,另外,契约型私募基金也不可能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也没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8]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都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但是,这两个文件都明确仅适用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个人,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收入很难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基本上从私募基金分得的收入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企业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属于投资本金的部分,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收益的部分,很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资管产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等。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三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4项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上述四个涉及私募基金的增值税文件可以看出,由于财税[2017]56号并没有废止财税[2016]36号文,契约型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应该允许免征增值税,但是,如果私募基金进行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可能就无法免征增值税了。例如,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于保本保收益的公司债券,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就需要缴纳缴纳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当然,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因为,这种收入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

来源: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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