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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情况下, 取得目标公司分红的税务如何处理?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6 11:56:57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直接持股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企业的分红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当个人代个人持股时,因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税负一致,实务中争议不大;当企业代企业持股时,虽然名义股东在取得分红时免税,但名义股东取得分红后转付实际股东的“二次分配”行为可能涉税,实际股东可能需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产生争议;当企业代个人持股或个人代企业持股时,因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税负不同,实务中争议非常大。

笔者认为,对于取得目标公司分红的纳税主体,与出售股权时的情形相似,原则上认定为名义股东,特殊情况下认定为实际股东,具体说明如下:

(一)原则上以名义股东作为取得分红的纳税义务人

与对外出售股权原则上认定名义股东为纳税义务人观点一样,本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文件的精神,无论是从法律适用角度、交易对方角度、税收征管秩序角度、反避税角度来看,以名义股东作为取得分红的纳税义务人更为事宜。

具体内容上文依据详细论述,这里不再展开。

(二)特定情况下以实际股东作为取得分红的纳税义务人

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认定实际股东为纳税义务人:

1.有确切证据证明实际股东并非工商登记股东

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实际股东的股东资格,则税务机关应当遵照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以认定的权利主体作为纳税义务人进行征税。

2.名义股东被冒名登记

实务中,不少人被不法份子冒名顶替登记为股东注册公司。此时,如不法份子以被冒名者的身份取得分红,在被冒名者毫不知情且未取得任何收益的情况下对其征税有违税法规定。

3.名义股东已经就股权转让行为完税

实务中,名义股东在将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时已经按交易行为完税,只是因种种原因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个时候,如果实际股东在受让股权后取得分红,不宜以名义股东为纳税义务人。虽然工商系统并未办理变更登记,但税务系统显示名义股东已经出售股权并完税,对于转让交易完成后税务机关根据系统信息可以明确发现股权的继受方,此时再要求名义股东纳税将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4.实际股东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接受征管

某些情况下,实际股东因改制等历史原因而取得股权,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实际股东为了便于税务征管,事先将持股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并就分红等涉税行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在实际股东已经连续就分红纳税情况申报多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如无确切证据证明纳税人虚构事实虚假申报,不宜轻易改变征管现状。

来源:个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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