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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股权代持有哪些规定呢?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6 11:57:53

在分析问题之前,我们先盘点一下目前税法对股权代持行为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税法直接针对股权代持的规定仅有《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该条规定主要针对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问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规范。

法条链接: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

“二、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根据上述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上述限售股时以企业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税后,企业将剩余转让款转付给个人时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无需重复交税;个人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方式办理显名手续的,不视为转让限售股,企业作为转让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对股权代持问题的处理原则为:

1、对于名义股东出售股权的行为以名义股东为纳税义务人;

2、名义股东将出售款转付实际股东时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税;

3、名义股东将股权过户至实际股东名下时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税;

4、实际股东办理显名手续需凭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当然,上述文件制定时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主要针对特定历史原因即当时的限售股只能登记在企业名下不能登记在个人名下,导致很多企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向员工及社会公众集资。如不妥善处理该历史原因造成的代持问题,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上述文件在制定时有着强烈的政策福利色彩,其针对对象范围不宜盲目扩大。故目前在实务中处理非限售股股权代持产生的税务问题,只能借鉴上述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

来源:个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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