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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类基金涉及增值税的业务情形及实务研究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6 16:40:44

股权基金业务运作中涉及到所得税的情形较多,在一些特定业务中,也会涉及到增值税,而这一领域通常被基金从业人员忽略。在实务中笔者发现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基金部分业务的定性存在混淆,从而使得增值税这一原本不太复杂的税种屡屡在基金中被忽略。

从具体业务而言,基金的核心业务主要涉及到对所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对外投资,这也是基金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从这个角度而言,就需要更进一步了解基金的主要收入类别。一般情况下,私募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但是,这两类收入又可以进一步细分到特定的业务场景。

一、运用闲置资金获取的利息收入类别及缴纳增值税情形

私募基金将闲置直接存放在银行,定期会有利息收入,针对这部分利息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可知,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在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可能觉得银行利息太低,往往会购买一些期限较短、灵活性较强的理财或债券,针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就需要区分情况。但总体而言,凡是可以被视作是保本的、固定的收益,都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所谓的保本收益,按照财政部在财税140号文中的规定,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因此,针对股权基金购买短期理财或债劵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做了保本承诺,相应收益就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这部分利息收入就需要征收增值税。

二、运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获得的收入类别及缴纳增值税情形

基金投资获得的收入只在一种情形下需要缴纳增值税,即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对于股权基金而言,未上市的股权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只有已经IPO上市的企业股份转让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那么还有一种情形,新三板的股权转让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呢?笔者认为这也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从上述可以看出,这主要涉及到到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私募基金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后期转让该公司股权退出,该情形下不涉及增值税

这种情况最常见。通常一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6-10个股权类项目,大部分情况下多数项目均未上市,后期一般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出。在这类业务中就不涉及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私募基金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后期该公司IPO上市,私募基金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票退出,这种情况就涉及增值税

一般如果私募基金有1-2个项目上市,后续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退出,那么这种情况就需要缴纳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需要格外注意,卖出价好确定,二级市场减持的股数和市价即为卖出价格。买入价却不是私募基金投资该项目时的每股入股价格,而是该项目IPO时的开盘价,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在实务中财务人员往往忽略该问题而导致多缴纳了增值税。

同时,这里还需考虑一种的情况,即如果减持的价格低于IPO日首发价。这种情况通过如下例子来说明:

A私募股权基金2018年投资B项目,投资金额2000万,每股入股价格为10元,2020年3月该项目在A股IPO上市,首发价格为20元。2021年3月解禁后,A基金拟在二级市场减持所持的B公司200万股票。2021年4-6月减持20万股,每股减持均价18元;2021年7-9月减持20万股,每股减持均价24元,2021年9月-12月未减持。那么全年针对该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从上述可以看出,2021年4-6月减持的20万股,每股均价为18元,低于IPO首发价20元,因此其增值税销售额=(18-20)*20=-40万元。因此,2021年二季度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为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021年7-9月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24-20)*20=80万元。三季度销售额可以抵扣二季度负的销售额,故全年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为40万元。

但是,如果全年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仍为负,则不能结转至下年。也即季度销售额可以互相抵扣,但年度销售额则不能互相抵扣。这也是增值税里面需要注意的一点:即如果转让多个金融商品,有盈有亏,那就盈亏相抵后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种情况,私募基金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后期该公司挂牌新三板,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平台通过协议转让和集合竞价退出

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认为也需要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基本类同,可参照上述操作。

来源:紫杉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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