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基金服务网!
186 1691 6099

适用税收优惠新政的公司型创投基金与合伙型创投基金税负比较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6 16:41:41

在公司型创投基金优惠新政陆续出台后,我们有必要对税收优惠新政下的公司型创投基金的税负与合伙型创投基金的税负进行详细比较(契约型基金由于是“三类股东”,较少为创投基金所采用,且契约型资管产品目前缺少统一、明确的税收征管规定,故本文暂不将契约型基金纳入比较范围),来看看改变以往设立合伙型基金的习惯,转为公司型,是否可以获得实益。

(一)综合税负比率

1. 公司型基金

一般公司型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收益所得会被双重征税(25%的企业所得税及20%的个人所得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总税负比率为40%。

适用税收优惠新政后,可以减半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如能够满足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个人投资者的收益总税负比率相应降至20%。

2. 合伙型基金

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在收益金额较高的情况下,税负比率会高于20%。因此,在预计收益金额较高时,基金可根据财税〔2019〕8号文备案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二)可抵扣项目

在核算创投个人投资者税负计算基数时,可能涉及扣除的项目主要有两项,其一是基金所发生的管理费、托管费等成本费用;其二为根据财税〔2018〕55号文的规定抵扣投资成本的70%。

对于基金所发生的管理费、托管费等成本费用,公司型基金在核算净利润时,自然会予以扣除。但根据财税〔2019〕8号文的规定,合伙型基金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此类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在这一方面,适用优惠新政的公司型基金比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型基金更具优势。

但是,在财税〔2018〕55号文的适用方面,则是合伙型基金更具优势。其原因在于,财税〔2018〕55号文虽然也规定了可适用于公司型创投企业,但基金投资成本的70%只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没有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可以税前扣除。而适用优惠新政的公司型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本就完全免征,因此财税〔2018〕55号文对于适用优惠新政的公司型基金不会发挥任何节税效用。

(三)简化结论

两者税负对比涉及的参考要素较多,我们可以简化结论如下:

1. 如预计收益规模较小,按5%-35%超额累进税率核算下来总税负比率低于20%,直接按照常规合伙型基金运作即可;

2. 如预计收益规模较大,且无其他地方性特别优惠政策时,可考虑在公司型基金与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型基金之间二选一;

3. 如预计持股时长短于5年,设立公司型基金也无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此时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型基金税负更低;

4. 如预计持股时长超过5年,则看投资行为是否满足财税〔2018〕55号文规定的可抵扣投资本金70%的条件,如不满足,则优惠新政下的公司型基金税负更低;

5. 如预计持股时长超过5年,且基金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则需要比较基金退出前5年内的总费用支出与投资本金的70%两者孰高,费用高则公司型基金税负更低,投资本金的70%更高则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型基金税负更低。具体示例如下:

假定基金投资成本1亿元,全部为个人投资者,投资时长6年,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投资回报300%,各项费用总计年费率2%,管理人carry为收益部分的30%。则优惠新政下的公司型基金及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型基金应纳税额具体如下:

微信截图_20211203160042.png

当然,实践往往更为复杂,既要考虑收益金额、持股时长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还要考虑与基金所在园区方沟通争取到的特别优惠政策,欢迎存在相关问题的业界同仁交流探讨。

来源:PE红宝书

基金服务网(jijinfuwu.com.cn)是专业的私募基金服务平台,为机构提供基金设立、基金退出、限售股减持、基金财税规划等服务。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
基金服务网

网友评论

已有0人评论

作者:基金服务网,欢迎留言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