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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私募股权基金税收规则在实务中的问题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6 16:51:18

一、合伙型基金实务中“先分后税”规则的应用分析


“先分后税”是合伙型基金所得税规则中一大特性。实务中,不少合伙基金投资者错误理解“先分后税”的实际含义,不缴或少缴所得税,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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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投企业IPO 前股改时基金投资者的纳税分析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事宜,已经相对清晰和完善。企业在IPO前股改过程中,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需缴纳个税或出具补缴承诺。
一是按198号文件和333号文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后,留存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该资本公积再次转增股本时。

但是合伙基金的法人合伙人是否需就此缴税存在争议。公司型基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不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但是合伙型基金收到分配后投资,股改公司将未分配收益转增股本,法人合伙人不能穿透合伙企业这个“透明体”直接享受免税政策,可能仍要缴纳所得税。

2) 被投上市公司分红时基金投资者的纳税分析

当上市公司分红时,合伙型基金将收到的股息红利同时按投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基金法人投资者因基金“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理,基金自然人投资者不能享受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或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这类“个人”,合伙型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不能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政策。

二、合伙型基金实务中部分税收政策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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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的“优先级”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不属于“保本”收益。

首先,“优先级”投资者行使的是股权而非债权。“优先级”投资者与基金约定的利率是基于投资关系上的收益率,而非借贷关系上的利率。第二,如果基金运营一般,效益不高,“优先级”有一定的收益保证。但当基金运营良好,当年收益较多,“劣后级”收到的收益可能会比“优先级”多。如果基金运营未产生收益,“优先级”投资者也会随之没有收益。

(2) 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或业绩补偿不能被认定为“保本”收益。

如若触发对赌条款(条件成就),被投企业以回购股权、业绩补偿等方式履行合同。
第一,回购退出和业绩补偿是对投资者的一种补偿,对基金投资项目的估值调整,而非提供融资利息;
第二,投资者要求股权回购和业绩补偿行使的是基金作为股东的权利而非债权人的权利;
第三,会计处理上针对赌条款中回购和业绩补偿,调整的是被投企业的权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负债。

因此,“对赌”条件满足后,基金转让股权、收到项目方业绩补偿随即产生新的独立交易,与之前基金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交易无关。因此基金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按对赌约定价减去原受让价后的差额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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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姜山基金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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