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海南私募创投类企业“设立时效及材料要求情况”答疑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1-10 16:02:47自2022年6月底,海南省私募注册政策整体收紧,甚至一度传言海南的私募创投企业设立审批暂停,因而海南私募投资类企业注册/迁入动态一直广受行业关注。
在此,现在明确的告知大家:海南私募创投类企业没有停止审批!
大家就有疑问了
没有停止审批,那怎么海南的私募创投类企业设立审批的时效明显降低,甚至出现了长达2-3个月都未能正常获取设立批文的情况???
出现这样情况的原因是这样的
中基协于2022年9月开始执行新的备案规定,根据海南省金融及证监局要求,为促使企业完成设立后积极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设立标准按照中基协[2022]203号要求进行,设立所需材料保持和中基协一致,在新旧政策交替过程中,有的企业在未按新规提供材料清单,出现来回提供补正资料的情况,因而耽搁了设立时间。直至11月初,海南省各监管部门完成统一的设立材料要求清单规范。
因此企业在前期准备资料过程中,应尽量完备,保持与中基协备案材料一致性提供,以便提高设立时效。
现在为大家详细的分享按照最新统一的设立要求规范及流程情况:
01 审核流程增加环节: 地方金融局收集设立/迁入材料,海南省金融、证监及律所联审,通过后下发准许设立函至地方金融局。 02 初审材料清单更新: 针对对初审资料做了更细致的要求,如对拟发行基金项目的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做出清晰的要求表述。 更新版材料清单说明
01 高管人员工作经验
证券类管理人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股权、创投类管理人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02 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
证券类管理人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示例:按照年份逐一论述任职起始时间、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管理期间实际获益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证明材料:私募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自营盘,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离任审计报告、托管行净值报告等材料。
股权、创投类管理人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示例:需说明任职起始期限、项目名称、开始退出时间、规模及收益,并提供以下证明,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证明材料(如有):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03 商业计划书
内容包括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
根据最新的材料清单要求我们可以看出,设立阶段对高管的投资项目经验和拟投项目计划的审查是重点。
随着海南自贸港政策红利不断释放,海南加快释放更多优质便捷的金融政策,如在10月27日,海南省金融局就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
来源:海南云上基金小镇
相关资讯动态
网友评论
已有0人评论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