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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购买私募股权基金?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1-10 16:06:36

日常业务中,我们经常会接到客户关于“某某投资人能否购买私募股权基金?”、“如果接受某某投资人对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存在哪些风险?”等问询,相关问题涉及的规定较为繁琐,但整体结论并不复杂。因此,我们籍本文,分别站在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者两方面的视角,对于有关哪些特殊身份自然人不适合购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下统称“私募股权基金”)的问题进行统一的梳理和探讨,以供参考。

一、基金管理人视角

站在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其首要关注的问题并非投资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而应当是:其一,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其二,其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拟认购的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只要确认投资者符合前述两项核心条件,基金管理人基本可保自身无虞。经检索,我们未发现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发布过关于禁止基金管理人向有一定特殊敏感身份的人员(如公职人员、军人等,可详见本文第二部分)募集资金的规定,或因基金管理人向具备特殊敏感身份的人员募集资金而被处罚的案例

并且,有关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员投资行为的限制性规定,通常为管理性规定或政策制度,故违反该等规定,亦不足以导致基金管理人与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员签署的《基金合同》无效。

此外,仅就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基金管理人需加以关注:

1.  如定增基金的投资者中存在的发行人的实控人、高管或其关联方,则需注意核查确认该等发行人关联方对于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不存在劣后受偿、差额补足、份额回购等相关利益安排,避免基金被认定为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违规进行财务资助的载体;

2.  如PE基金投资的标的公司存在上市计划,且基金的投资者中存在本文第二部分所列的不得从事企业投资行为的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员,则标的公司在上市过程中,该等PE基金中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可能受到监管问询关注,甚至被要求进行清退持股。

二、投资者视角

法规、政策以及党纪对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的投资行为作出了规制和限制,其中亦涉及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情形,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受到所属单位或组织的处分或其他惩戒措施,以下分作详述:

1. 在职公职人员

本文所指的公职人员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公务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任职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相关限制性规定较为复杂,本文不做展开,仅以结论为导向梳理如下:

1)首先看是否为公务员

如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任职人员,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便存在涉嫌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进而受到处分的风险。

不过,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以及相关案例检索情况,IPO审核中,如私募股权基金持有发行人股权,且基金投资人中有在职公务员,只要该公务员不身处领导岗位,其的间接持股并不必然会被强制要求清退。

2)不是公务员,看是否为副处级以上干部

此问题涉及国务院、纪委、中组部等各部门的多项规定,并且很多地方的组织部和纪委还另有专项规定,完全展开过于冗长,但此类规则的总体原则是相对一致的,即领导干部通常不得经商办企业

关于何谓“领导干部”,在不同的规定中并不完全统一 [1] ,实务中,我们通常建议从严把握,参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办发〔2017〕12号),认定任县处级副职以上职务即为领导干部。

而关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属于“经商办企业”,此前实务中并无定论,但2022年06月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将“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明确规定为规制行为之一。虽然此前相关规定并非出自同一部门,不适宜做严格的体系解释,但从谨慎角度出发,我们通常不建议具有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员投资私募股权基金。[2]

3)非公务员非领导干部,看单位内部制度

如果在职人员不存在(1)或(2)的情形,则其一般仅关注所在单位是否有关于限制投资行为的专项内部制度,如无相关规定,则其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并无障碍。

2. 离退休公职人员

首先,非领导干部离退休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无特殊限制。

对于领导干部,参考《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其离职或退休3年内,不宜认购投资领域与其原任职存在关联性的私募股权基金。如领导干部离退休已满3年,或虽未满3年但所投基金与其原任职无任何关联性,则通常无特别限制。[3]

此外,如基金投资于拟IPO企业,且投资人存在证监系统离职人员的,则需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核查判定,是否存在证监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3. 公职人员的亲属

政策法规对于该类型人员的规制范围较小,仅对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存在明确限制性规定,此前散见于《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文件。2022年06月中央办公厅发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后,应统一按照该最新规定,根据职级及类别的不同,执行相应的禁业及申报要求。

4.  现役军人

《中国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军令﹝2018﹞58号)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

据此,我们理解,现役军人不适宜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

5. 银行员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而很多银行的内部制度会直接规定禁止员工持有工商企业股份。

据此,如银行员工认购私募股权基金,员工所在单位可能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此外,若投资者所属公司或机构另有其他规定,则仍需遵循内部条例及相关制度,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本人是否属于限制投资购买私募股权基金的主体。

综上,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关注特殊身份投资者是否能够购买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意义在于,所投公司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被监管机构要求清退违规股份。基金管理人事先做好身份识别,可以避免后期退出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对于投资者而言,主要需注意避免因自身特殊身份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触犯相关政策法规,使个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来源:PE红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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